(2017)陕01执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住。被执行人张某某,住。关于刘某某与张某某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卫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无企业注册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自动履行了200元,扣缴执行费50元,剩余15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上述财产查询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执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王少波执 行 员 牛晶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