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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1199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被告:谭某,女,汉族,1984年4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为了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庭、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谭小婧书 记 员  郑婕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