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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刑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杨贵福、王某某、崔某某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刑终25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大学文化,原系宁夏西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曾任西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西吉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户籍地:西吉县,住西吉县。2014年7月12因涉嫌贪污、受贿罪,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5日,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康某某,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西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项目建设股股长。户籍地西吉县,住西吉县。2014年7月1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后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7月24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12月21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8日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同年12月6日由西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某某,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马某某,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实行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某,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大学文化,原系西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财务后勤股股长。户籍地:西吉县,住西吉县。2014年8月1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5日,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某某,宁夏张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崔某某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5)原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刑期八年,并处罚金4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合并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三、被告人崔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崔某某均不服,以原判定性不准,量刑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艳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康某某,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马某某,上诉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5)原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丽华代理审判员  陈继国代理审判员  赵 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