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蒋茂秀与蒋孟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茂秀,蒋孟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26号原告:蒋茂秀,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重庆市城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亮,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孟清,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茂秀与被告蒋孟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茂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蒋茂秀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波人民陪审员 李定坤人民陪审员 杨洪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