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会昌县人民法院、刘礼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会昌县人民法院,刘礼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815号申请执行人:会昌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礼耀,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会昌县人民法院与刘礼耀罚金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礼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