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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会昌县人民法院、刘礼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会昌县人民法院,刘礼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815号申请执行人:会昌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礼耀,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会昌县人民法院与刘礼耀罚金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礼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