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卢治国与苏红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治国,苏红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630号原告卢治国,男,1951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苏红州,男,1962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原告卢治国诉被告苏红州饲养动物损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卢治国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治国负担。审判员 常卢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