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5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南某某和吕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志红,吕长虹,孙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204号原告南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吕某某,男,汉族,住址不详。被告孙某某,女,汉族,住址不详。原告南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被告的送达地址仍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8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