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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执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姚思娥、李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思娥,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思娥,女,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昭林,男,住平南县,平南县上渡镇下渡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执行人:李志,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址:平南县,现住南宁市兴宁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姚思娥与被执行人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3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思娥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志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6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动员,被执行人李志已全部履行完毕(2016)桂0821民初310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姚思娥亦确认双方债务清偿完毕。本院认为,(2016)桂0821民初31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310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审判员 杨子葓审判员 李芑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