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3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鲍作敏与汤有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作敏,汤有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3民初324号原告:鲍作敏,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被告:汤有达,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原告鲍作敏与被告汤有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鲍作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原告鲍作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鲍作敏负担。审判员 向巴措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次 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