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胡红春与余梦培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红春,余梦培,余国志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9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红春,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梦培,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政同,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余国志,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政同,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红春因与被上诉人余梦培、被上诉人余国志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6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红春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红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红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由胡红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永雄审 判 员 陈 娟代理审判员 陈义熙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