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薛坤德与王鲜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坤德,王鲜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875号原告薛坤德,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委托代理人张从,北京瑞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鲜萍,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坤德与被告王鲜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薛坤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薛坤德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卢志成审 判 员  陆 婧人民陪审员  唐险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齐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