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薛坤德与王鲜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坤德,王鲜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875号原告薛坤德,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委托代理人张从,北京瑞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鲜萍,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坤德与被告王鲜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薛坤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薛坤德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卢志成审 判 员 陆 婧人民陪审员 唐险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齐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