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807号原告宋某某,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刘某某,女,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士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伊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