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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刘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807号原告宋某某,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刘某某,女,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士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伊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