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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与王守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王守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958号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梦园路9号。负责人:刘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该公司橡树湾项目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阳德,该公司法务主管。被告:王守益,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王守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元,由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