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信祥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信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348号原告:周信祥,男,195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西路中央花园1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信祥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书面限期,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原告周信祥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