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合肥普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普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952号原告:合肥普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胜利路温莎杰座5幢1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81465339(1-1)。法定代表人:姚晓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44269045J。法定代表人:赵伟,执行董事。原告合肥普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合肥普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被告已偿还相应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普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普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3元减半收取3561.5元,由被告江西今日电气有限公司。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先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