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潘伟与刘明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伟,刘明莉,刘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2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伟,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莉,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刘传梅,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潘伟因与被上诉人刘明莉、原审被告刘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3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向潘伟邮寄催缴上诉费通知书,潘伟于2017年3月13日签收催缴上诉费通知书,但截至2017年3月20日未缴纳上诉费。后本院又于2017年4月6日再次邮寄催缴上诉费通知书,其与2017年4月7日收到催缴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潘伟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用,亦未提交符合司法救助的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褚 飞代理审判员 黄宏伟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在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