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广亮与菏泽美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亮,菏泽美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495号原告:张广亮,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菏泽美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区西城办事处华西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亮与被告菏泽美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亮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69元,减半收取8834.5元,由原告张广亮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宝进审 判 员 卢康萍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