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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波,沭阳县陆秀英运输中心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987号申请人: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疏港路东港营路北。被申请人:王波,男,汉族,1979年3月6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被申请人:沭阳县陆秀英运输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东小店乡王玗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46569499F。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波、沭阳县陆秀英运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波、沭阳县陆秀英运输中心的银行账户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波、沭阳县陆秀英运输中心的银行账户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坤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