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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向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680号原告: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南湖新区七一路南湖郡小区*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55661661XG。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洋洋,男,199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向艳,女,1982年6月7日生,汉族,贵阳市白云区。原告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向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缴清欠缴的物业管理费,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阳敦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清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 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