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瑞林申请执行毛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林,毛猛,朱大花,毛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828号申请执行人:李瑞林,男。被执行人:毛猛,男。被执行人:朱大花,女。。被执行人:毛吉亮,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1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毛猛名下有马自达牌气车一辆,朱大花名下有宝马牌汽车一辆,毛吉亮名下有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毛猛所有的马自达牌气车一辆,朱大花所有是宝马牌汽车一辆,毛吉亮所有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艾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