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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蒋意与朱学孟、营口文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意,朱学孟,营口文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545号原告蒋意,男,汉族,1990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委托代理人刘勇军,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鎂,长沙县法理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学孟,男,汉族,1981年7月18日,住辽宁省盖州市。被告营口文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青石岭镇蚂虹嘴村。法定代表人:李大洪。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负责人:叶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意诉被告朱学孟、营口文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意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营口文博物流有限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意撤回对被告营口文博物流有限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盛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