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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任草波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盘锦市双台子区白云宾馆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草波,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盘锦市双台子区白云宾馆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271号原告:任草波。委托代理人:刘桂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兴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阔。委托代理人:温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光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丽芙。委托代理人:符新,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白云宾馆。法定代表人:单希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草波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盘锦市双台子区白云宾馆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白云宾馆进行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草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退还原告任草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