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02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左岁峰与张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岁峰,张小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193号原告左岁峰,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张小婷,女,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左岁峰诉被告张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岁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小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岁峰诉称,原告与被告张小婷原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以店面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14年1月7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分两次向被告转款20000元,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归还135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余借款,被告未归还,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张小婷归还借款6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左岁峰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2、支付宝转账记录打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借贷关系;3、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的事实。被告张小婷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7日,原告分两次向被告张小婷借款20000元。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3500元。剩余借款6500元未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借款后已向原告归还部分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在原告索要时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归还下余借款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小婷归还原告左岁峰借款6500元。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小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郑惠名人民陪审员  苏虹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翰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