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恢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涛、范银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朱涛,范银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双照街道办事处南上召。法定代表人赵茜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涛。被执行人范银霞。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涛、范银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朱涛、范银霞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35652元。案件受理费840元,由朱涛、范银霞承担69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7年4月18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7200元。本案执行费为4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涛、范银霞银行存款4399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陕0402执恢198号朱涛、范银霞: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5652元及截止2017年4月18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2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690元、本案执行费451元。账户名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专户开户银行:陕西咸阳秦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渡支行账号:270401060120100004012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联系人:张天增地址:咸阳市玉泉路8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