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快荣与方阿明、方银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快荣,方阿明,方银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749号原告:林快荣,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方阿明,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方银城,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林快荣与被告方阿明、方银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林快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快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游少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雪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