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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9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刚、李如松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李如松,王林,何新军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964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街道办事处漓湘路102号。法定代表人邱杰浪,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刚,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李如松,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王林,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申请人何新军,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刚、李如松、王林、何新军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湘0121民初9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长沙县板仓路红星中茂商业广场的房产,被保全人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所查封的房产已预售,并向本院提供其他等值担保物,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被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2017)湘0121民初964号民事裁定书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的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房产的查封;二、查封湖南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长沙县泉塘街道板仓南路33号红星中茂商业广场2号栋[预售证号为:长县房售许字(2016)第0051号]共计478套、面积21615.46平方米的房产(详见附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袁波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贺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