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国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国兴,聊城兴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朝坤,男,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任国兴,男,1962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聊城兴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工业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国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聊城兴国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鲁P×××××、鲁*****挂、鲁P×××××、鲁*****挂、鲁P×××××、鲁*****挂、鲁P×××××、鲁P×××××、鲁*****挂、鲁P×××××、鲁*****挂车辆十一部,以上车辆已在2015年06月30日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聊城兴国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P×××××、鲁PA5**挂、鲁P×××××、鲁PU6**挂、鲁P×××××、鲁PL7**挂、鲁P×××××、鲁P×××××、鲁PF2**挂、鲁P×××××、鲁P16**挂车辆十一部,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延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