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执24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钟婉兰、应航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婉兰,应航斌,周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24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钟婉兰,女,1949年3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应航斌,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周翔,女,1972年9月4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钟婉兰与应航斌、周翔(2017)浙0726执248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浙0726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03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婉兰于2017年0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3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30000元(壹拾叁万元整)限额内扣划被执行人周翔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内的存款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浦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0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建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俞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