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5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范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范某某,马某3,刘某某,马某4,马某5,马某6,马某7,马某8,马9,马10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5314号原告:马某1,男,1946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马某2,男,195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范某某,女,1950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马某3,男,1954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刘某某,女,1954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马某4,女,1956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马某5,男,195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马某6,女,1962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马某7,男,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马某8,女,197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马9,女,197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马10,男,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范某某、马某3、刘某某、马某4、马某5、马某6、马某7、马某8、马9、马10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马某1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尹秀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雯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