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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终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光明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光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43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光明,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永春县。曾因赌博于2014年1月29日被治安处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光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光明��役五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光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光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光明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光明撤回上诉。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刑初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俊鸿审 判 员  张爱玲代理审判员  吴飞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