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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康吉平与张希春、宝清县康佳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康吉平,张希春,宝清县康佳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申17号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康吉平,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现住宝清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希春,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一审被告:宝清县康佳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清县。法定代表人:王德存,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康吉平因与被申请人张希春及一审被告宝清县康佳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康吉平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康吉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吉平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玉波审判员  武春花审判员  李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