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卫全与冯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全,冯雪锋,李卫全,冯雪锋,李卫全,冯雪锋,李卫全,冯雪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703号原告李卫全,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冯雪锋,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李卫全与被告冯雪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文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卫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雪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卫全诉称,2016年1月17日被告冯雪锋向原告借款25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请求被告返还借款25000元、利息6000元,合计31000元。(该利息从2016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25日止,后续利息以被告还款结清之日止)被告冯雪锋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冯雪锋以急需用钱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原告李卫全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李卫全现金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冯雪锋,2016年1.7号。”该款借出后经原告李卫全追要,被告冯雪锋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一张等证据在卷,并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冯雪峰向原告借款2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冯雪峰偿还欠款2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6000元,因双方借条未约定该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雪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卫全借款2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卫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被告冯雪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文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为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