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1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杜贵生与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贵生,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1民初905号原告杜贵生,男,1955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被告刘磊,男,1986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原告杜贵生诉被告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振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亲属关系,被告于2016年4月6日向原告借款1.23万元,并留有欠据一张。但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给付。现原告起诉至阜蒙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属关系,被告于2016年4月6日向原告借款1.23万元,并留有欠据一张。但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拒不给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由原告提供借据一份,并经当庭审核,可以采信,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磊向原告杜贵生借款属实,并立下欠据,理应按时偿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磊立即给付原告杜贵生欠款1.23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振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