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贾跃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贾跃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947号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被申请人:贾跃福,男,197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贾跃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贾跃福银行账户存款2206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贾跃福银行账户存款2206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41元,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籍晓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