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河南曙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鼎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曙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鼎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974号原告河南曙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段玉豪,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承鹏、李永峰,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鼎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法定代表人姬艳军,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曙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鼎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不预交,原告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审判员 张翠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圆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