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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1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01刑初14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军,男,1972年8月7日生于贵州省贞丰县,汉族,中专文化,住贵州省都匀市。2017年1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贵州省都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公诉机关以匀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军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4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陈军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贵J×××××轻型小型轿车在贵州省都匀市内道路上行驶,当行至该市剑江中路与工人路交汇路口时,因酒性发作,便停车在所驾车辆上熟睡。路过群众报警,民警接警后赶到事故现场,因发现陈军有酒驾嫌疑,将其带到414医院醒酒后对其进行了呼吸式酒精含量测试,测试仪读数显示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一百毫升中含酒精183毫克。经抽血鉴定,陈军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一百毫升中含酒精220毫克。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军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军归案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系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关 勇二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卫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