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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穆传和、王彦生与黑龙江旺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传和,王彦生,黑龙江旺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45号申请执行人:穆传和,男,1952年4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动力区。申请执行人:王彦生,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祥富镇。被执行人:黑龙江旺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拉林小区3栋1层6号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传和、王彦生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旺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工程违约金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