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刑���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魏有军、魏建民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有军,魏建民,魏有军,魏建民,魏有军,魏建民,魏有军,魏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5刑初35号公诉机关正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有军,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正宁县三嘉乡刘家川村委会委员、党支部书记,住正宁县。2004年5月至今任刘家川村党支部书记。2017年1月9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正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魏建民,汉族,甘肃省正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正宁县三嘉乡刘家川村委会委员、计生主任兼文书,住正宁县。2007年7月至今任刘家川村委会委员、计生主任兼文书。2017年1月9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正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正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有军、魏建民犯贪污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有军、魏建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有军、魏建民担任村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自己及魏某1均未修建住宅用房的情况下,虚报危房改造项目,侵吞国家危房改造资金33000元用于个人的猪场建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正宁县三嘉乡2013年危房改造资金发放花名表、一折通交易明细、被告人供述等。被告人魏有军辩称,其用危房改造资金修建养殖厂办公用房是时任三嘉乡人民政府乡长仵某答应的,且是经过验收通过后才拨付的资金,其不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魏建民辩称,其用危房改造资金修建的养殖厂办公用房是经过验收通过后才拨付的资金,其不构成贪污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魏有军、魏建民及村民魏某1三人合伙投资兴建正宁县宏泰养殖厂,为解决养殖厂办公用房资金短缺问题,魏有军、魏建民在其及魏某1三人名下各虚报了一户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后魏某1退出合伙建厂,养殖厂由魏有军、魏建民二人负责。2014年魏有军、魏建民用其修建的养殖厂的办公用房及魏某1修建的两间厦子骗取有关部门的验收,将套取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33000元全部用于养殖厂的办公用房建设。案发后,魏有军、魏建民于2017年2月16日已将赃款33000元上缴正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魏有军供述,2013年为响应三嘉乡政府发展项目的号召,其和魏建民、魏某1三人合伙投资兴建正宁县宏泰养殖厂,主体工程完工后,为解决养殖厂办公用房资金问题,其找三嘉乡政府协调,三嘉乡政府主要领导让其在三人名下各申报一户危房改造项目用于解决养殖厂办公用房资金问题,其和魏建民、魏某1三人各申报了一户,随后魏某1退出合伙。资金拨付后,其将其名下的11000元及魏某1名下的11000元,还有魏建民名下的11000元全部用于养殖厂的办公用房建设。2、被告人魏建民供述,2013年为响应三嘉乡政府发展项目的号召,其和魏有军、魏某1三人合伙投资兴建正宁县宏泰养殖厂,主体工程完工后,养殖厂办公用房资金无法解决,魏有军说乡政府主要领导答应在他们三人名下各申报一户危房改造项目,其和魏有军、魏某1三人各申报了一户,随后魏某1退��合伙。资金拨付后,其取出其名下的11000元,魏有军取出他的11000元及魏某1名下的11000元,全部用于养殖厂的办公用房建设。3、证人魏某1证言,证明2013年3月份,其和魏有军、魏建民三人合伙投资兴建正宁县宏泰养殖厂,修建时魏有军说养殖厂生活区可以申报危房改造项目,随后其因自身原因退出合伙,魏有军让其提交了申报危房改造的相关资料。2014年资金拨付后,魏有军将其名下的11000元取了。4、证人仵某证言,证明其担任正宁县三嘉乡人民政府乡长期间,严格执行国家的危房改造政策,从未许诺魏有军将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养殖厂建设。5、证人魏某2证言,证明魏有军2012年修建了三间厦子和一个门楼子,魏建民、魏某1自2010年至2016年没有修建房屋。6、证人魏某3证言,证明魏有军2012年修建了三间厦子和一个门楼子,魏某1修建了几间厦子,具体时间记不清,魏某1和其弟住在一个院子里,其不清楚是魏某1修建的还是其弟修建的。7、正宁县三嘉乡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花名表,证明魏有军、魏建民、魏某1各领取危房补助金11000元。8、魏有军、魏建民、魏某1一折通明细,证明正宁县三嘉乡财政所于2014年4月24日给魏有军、魏建民、魏某1一折通账户各打入11000元。9、正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证明正宁县2013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10、营业执照,证明正宁县宏泰养殖厂系魏有军个人独资企业。11、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证明魏有军、魏建民已将33000元汇入正宁县人民检察院3087��户。12、户籍证明,证明魏有军、魏建民、魏某1的个人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间相互印证书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危房改造补助金是国家为解决农村住房危旧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农户的住房问题而设置的专项财政补助基金。被告人魏有军、魏建民利用其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之便,虚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骗取具有救济性质的国家危房改造补助金33000元用于其个人投资的养殖厂建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有军、魏建民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有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魏建民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比照���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有军、魏建民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将脏款上交,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对魏有军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对魏建民免除处罚。二被告人贪污所得脏款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有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魏建民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魏有军、魏建民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330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小军审 判 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李世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