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军锋盗窃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8刑初46号公诉机关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军锋,男性。2012年3月14日,被告人赵军锋因犯盗窃罪被黄陵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9月9日,赵军锋因犯盗窃罪被洛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县院公诉科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军锋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军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被告人赵军锋从洛川县坐班车到富县,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家、高某某家、谢某某家现金4400元和两条硬延安香烟后,逃离现场。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军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军锋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赵军锋从洛川县坐班车到富县吉子现街上,给被害人李某某帮忙干农活,干了四天之后。当天晚上,等到23时许,被告人赵军锋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机,进入其的卧室内,从其黑色上衣内盗取现金1200元后,逃离现场。过了一段时间后,被告人赵军锋从洛川县出发,坐班车到羊泉镇羊西村,看到被害人高某某家路边的围墙用木料围着,被告人赵军锋踩着木料进入被害人高某某家院内,用随身携带的手钳,将门锁撬开,进入房内盗得两条硬延安香烟后,逃离现场。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赵军锋坐车来到羊泉镇,在羊泉镇羊西村看见被害人谢某某家的“山西铁门”店卷闸门半开着,进去后上到二楼卧室,在一个红色女士钱包内盗得现金3200元后,逃离现场。经陕西省烟草公司延安市公司卷烟零售直营店证明,被盗两条硬延安香烟价值人民币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军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两份、抓捕经过、陕西省烟草公司延安市公司卷烟零售直营店证明、被害人李某某、高某某、谢某某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赵军锋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所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军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盗窃他人财物,盗窃价值人民币44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军锋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军锋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军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军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成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鑫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