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昌善与李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善,李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3民初476号原告李昌善。委托代理人程瑞光,荆州市监利县阳光法律服务所。被告李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善与被告李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善,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昌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善撤回对被告李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昌善负担。审判员 陶守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