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古琼珍与薛小英、钟添财、一审原告朱含春、一审原告邱倩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驳回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湘10民监3号古琼珍:你因与薛小英、钟添财、一审原告朱含春、一审原告邱倩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郴民一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提出申诉的请求及理由是,请求撤销(2013)郴民一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一)改判古琼珍2岁时没有被他人收养;(二)驳回“曾放弃遗产继承权人邱发湘妻子朱含春、女儿邱倩遗产继承权”,因法定继承权人一直没有提出恢复继承权的诉讼理由;(三)确认“资兴市东江镇迎宾路采煤沉陷区安置小区1区11栋3单元11号房”为古顶和遗产诉争房,请将该房屋按160000元升值价予以拍卖,解决遗产分割后的问题;(四)由薛小英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古琼珍的申诉理由,本案申请再审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古琼珍在2岁时是否被他人收养,是否享有对古顶和遗产的法定继承权。(二)古顶和遗产范围的确定及朱含春、邱倩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一)关于古琼珍在2岁时是否被他人收养,是否享有对古顶和遗产的法定继承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第九条(四)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本案中,关于古琼珍被收养一事,古琼珍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古焱辉在2012年10月30日的原一审庭审中已予自认;同时因本案当事人涉另一案即古淼良的遗嘱继承纠纷案,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的(2011)郴民一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亦对该事实予以了确认。因此,申诉人古琼珍称其2岁时未被他人收养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古琼珍的委托代理人古焱辉在申诉期间提供了古琼珍曾与古顶和等人的合影照片,但该照片并不能证明古琼珍在2岁时未被他人收养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上诉人古琼珍在本案中不享有继承权。(二)古顶和遗产范围的确定及朱含春、邱倩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本案中,古顶和去世后遗留了资兴矿务局唐洞煤矿2村6栋2号31平方米住房一套,因该房为采煤沉陷区C、D级受损房,现已被拆除,故本案中的遗产应为该房的替代物。按照《资兴市原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城镇受损住房安置补偿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搬迁安置补偿分为二种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方式;(二)购买统建新房领取购房卡方式。古淼良和薛小英当时选择的是搬迁安置补偿第二种方式,没有领取27,040元货币补偿。古淼良取得的6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由两部分组成,其中一部分是其当时以8000元的价格自行出资购买,该部分面积属于古淼良生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本案的遗产予以分割。另一部分面积系由古顶和遗产房置换而来,价值相当于当27,040元的补偿款,属于本案中的遗产。由于本案申诉人古琼珍不享有对古顶和的遗产继承权,因此,对于古琼珍申诉提出的本案遗产范围及朱含春、邱倩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均无审查的必要。综上,本院认为,本院(2013)郴民一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