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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朱永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支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强,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美团外卖员,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法定代表人:安志刚,经理。关于朱永强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内078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593元,执行费194元。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支公司将赔款一次性给付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朱永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朱永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