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祁五平与西安市统筹城乡建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五平,西安市统筹城乡建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祁五平,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统筹城乡建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9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统筹城乡建设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8194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