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司武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司武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646号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23号紫荆花园紫荆阁203室。法定代表人:林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海兵,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武卓,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司武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