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3执第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亮申请执行开江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亮,开江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3执第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亮,男。被执行人开江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地址开江县新宁镇城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平。何亮申请执行开江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23民初字4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开江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返还申请人何亮80万元及其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开江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所有的位于开江县金府丽都有房屋未出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开江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拥有的在开江县金府丽都A幢6楼A7号,8楼A7号,10楼A7号,20楼A7号四套房屋。二、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昌礼审判员 郑秋晨审判员 孙俊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安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