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与尹春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尹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住所地:大冶市乾塔路9号。被执行人尹春光,1979年月8月1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尹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春光已履行(2016)鄂0281民特14号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81执12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