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721南通常美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赵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常美纺织品有限公司,赵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7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常美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常勇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松,男,1985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振华,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南通常美纺织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6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常美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通常美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泊霖审 判 员 王吉美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邵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