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2165钱首存与董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2民初2165号原告:钱首存,农民。被告:董飞飞,居民。原告钱首存与被告董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首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飞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首存诉称:2017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到期后,经多次索要,借款人以资金困难为由未予归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董飞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董飞飞向钱首存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17年1月11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据。款项借出后,董飞飞未能如期归还,因此产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借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钱首存提交的借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明确具体,结合当事人陈述,应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钱首存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飞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钱首存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董飞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