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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南通富强纸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广益纸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富强纸业有限公司,常州市广益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财保29号申请人:南通富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镇林梓社区沿河西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767222769。法定代表人:李雪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亮亮,江苏天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超,江苏天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州市广益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东青和平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311457640。法定代表人:侯峰。申请人南通富强纸业有限公司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市广益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80万元。2017年4月18日,南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富强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广益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通富强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向方审 判 员  刘晓琴代理审判员  钱荣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金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