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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金诚小额贷款公司与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秉享实业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金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秉亨实业有限公司,万鹏飞,郑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财保4号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金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迎宾大道66号附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1467895K。法定代表人:任泽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峰,男,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60753Q。法定代表人:万讯,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重庆秉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3号7幢3单元2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4N569N。法定代表人:郑斌,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万鹏飞,男,汉族,居民,1987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郑斌,男,汉族,居民,1985年1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金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恒胜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秉亨实业有限公司、万鹏飞、郑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金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7年4月17日,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金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自愿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金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应予准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金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此案不收取案件申请费。审 判 长  侯 军审 判 员  刘生荣代理审判员  李能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双麟 来源: